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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留学生落户上海工资要求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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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6:3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规定,留学回国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2018年04月开始,留学生如果要申办落户上海的话,社保缴费基数应该由2016年社平工资6504元提高到7132元。否则就会出现社保基数不够,导致留学生无法申请落户。


下面就将各种留学生社保和个税应该缴纳明细如下: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7132元,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月大于134元。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7132元,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月大于134元。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7132元,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月大于134元。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7132元,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月大于134元。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也就是第五种情况的留学回国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不低于10698元,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月大于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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