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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作交社保没办就业登记,不能办理上海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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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1: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明明已经就业了,但是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时,却显示我没有办理就业登记。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有小伙伴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时因无就业登记手续“被拒”,这让他颇感困惑。

究竟何为就业登记?
如知道用人单位是否已为自己办妥了就业登记手续?
来沪人员在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时需注意什么?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中心对此作出解答。

就业登记关乎居住证申领

Q:为什么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备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及修改、招工登记备案和退工登记备案等多项业务。

就业登记不仅能完整有效记录劳动者的就业经历,是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来沪人员来说,还关系到《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等相关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来沪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将影响员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Q:第一次来上海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A:一般来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能够直接为员工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如果该员工是首次在沪就业,还需要在办理招工登记前先进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办理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时,需要来沪人员配合完整、如实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字确认。

《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需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务必确保表格中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汇总表》,一并由用人单位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居住证》至少需要工作6个月

Q:被单位录用后就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吗?申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三)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时需要携带:《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和就业相关证明。

其中,就业证明包括:(1)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签约后需提醒人事办招工登记

Q:就业登记手续需要员工去办理吗?

A:根据规定,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在本市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来沪人员记得需要督促用人单位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为自己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免使个人利益受损。现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自行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为劳动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业务。用人单位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可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

Q: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怎样才能进行修改?
A:来沪人员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并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用人单位前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来沪人员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关键信息修改的,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户口簿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受教育程度变更的,需另提供学历证明等材料。

Q:如何知道用人单位是否已为自己办妥了就业登记手续?
A:《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录就业经历的重要载体,来沪人员可以通过申领此证了解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保管。
所以,来沪人员首次在沪就业时,记得提醒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根据规定,首次在本市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的来沪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为领取。


用人单位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基本信息采集时,一并提交此证的申领表格。


申领时需加贴2寸免冠报名照1张,由申领人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经单位盖章。

Q: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吗?


A: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来沪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和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一样,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也需要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同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自行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来沪人员从A单位离职后又被B单位录用的,在A单位未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前,B单位将无法为员工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另外,从A单位离职时,来沪人员应及时取回自己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交给下一家被录用单位。


Q:如果从单位离职后又找不到工作,是否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A:根据人社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失业后可以到其在本市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非本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是指在本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就业登记信息,且当前未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城镇户籍来沪人员。

来沪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户口簿(载有户籍类型页面的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当场填写《来沪人员失业登记表》。

来沪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应当由本人办理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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